信托个贷争议:外贸信托贷款纠纷未获法院支持执行

2020-08-01 08:44:30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陈嘉玲 北京报道

有“信托消金一哥”之称的外贸信托,近期陷入涉嫌“非法放贷”“套路贷”的旋涡。

导火索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的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山中院认为外贸信托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手续,驳回其执行申请。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中检索外贸信托相关借贷纠纷发现,上述案例是其首次被驳回执行。

事实上,当前信托消费金融业务本身也正在面临着严监管和大变局。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信托公司因不良率上升等因素正悄然缩降规模,有信托公司“吭哧哧”地加码消费场景布局,更有信托公司筹建消费金融公司。

有人否定,有人缩降,更有人转换跑道。那么,法院的执行裁决是否暗示信托公司不能面向个人放贷,信托资金是否适合进入消费金融市场,曾作为信托转型突破口之一而被热捧的消费金融业务,又将何去何从?

仅一地级市涉诉142起

诉讼纠纷不断的外贸信托,第一次被法院指称“违规放贷”。

2017年,一位邹姓借款人向外贸信托借款但未按时偿还,外贸信托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5月12日,广州仲裁委裁决借款人还款,但邹某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外贸信托因此向中山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外贸信托从2018年至今,仅在中山中院就有142件类似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且面向不同的借款对象。因此,中山中院要求外贸信托提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由于外贸信托无法提供,法院对其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并裁定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申请。

无独有偶。另一个案例中,外贸信托的行为则被指涉嫌“套路贷”、诈骗。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2071民初7288号显示,被告罗剑锋、外贸信托因借款人55万元未按时归还,低价处置了其110万元的房屋,被法院审查认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贸信托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审查后未予立案”。

记者了解到,上述两案中的个人信托贷款属于“助贷模式”,外贸信托直接对接C端个人客户。第三方机构泛华金融(CNF.NYSE)公司向外贸信托推荐合格借款人,外贸信托通过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直接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类似邹某这样的不良贷款,本报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外贸信托早已收回了信托贷款”。而据本报此前报道,泛华金融的房抵贷业务模式,是通过向信托公司转介借款人需求,连接信托公司作为资金方和放贷通道,并提供支付监控、债务催收等贷后服务。也就是说,泛华金融为外贸信托放贷作了变相“兜底”,并且主要承担了后续的催收和债权处置。

“助贷机构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套路客户,或者帮助资质差的客户进行包装下款,来赚取高额服务费,在催收、债权处置过程中的做法也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最终留给信托公司的,可能是大量投诉和诉讼纠纷。”某信托公司一位研发部人士如是表示。

对于上述业务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接近监管部门的一位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监管部门之前已发现这个问题,所以外贸信托的业务模式一直在规范、改进。”

“执行裁定可能意味着当地法院并不认可信托公司向个人放贷的资质,也体现了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一些创新业务的不了解。”一位信托公司资深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两个案例还是比较有争议的。”

对此,外贸信托在公开声明回应称:“我司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准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多年来,我司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7月27日,北京银保监局独家回应《中国经营报》记者称,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营范围”的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贷款是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之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对其经营范围均有规定。

监管态度“留白”

信托贷款业务是否包含向个人放贷呢,监管的态度究竟如何?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信托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7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向辖内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作出规范要求。

《通知》要求,北京辖内信托公司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改进业务模式,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贷前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针对助贷模式,上述《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规范合作机构管理,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等等。

事实上,对于个人信托贷款业务,有的机构也一直在观望。

记者注意到,监管部门对于信托消费金融业务的窗口指导、规范要求逐渐增多。

银保监会在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中也包括了“线上贷款业务”,是历年检查文件中的首次提及。

早在去年10月份,北京银保监局就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当时有信托公司内部在核查助贷业务的结构性消费金融产品是否存在合规性问题,不排除高层可能对存在合规性问题的相关产品采取叫停措施。

而更早之前,2015年9月,北京银监局曾通过《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为信托公司设置了很多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必要条件。比如,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贸信托的业务模式则逐渐从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转变为瞄准C端客户,以求扩张业务界限。2019年11月,外贸信托更是推出了“先先呗”的APP,自营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产品,包括先先分期、先先阳光。

热情消退

“消费金融业务可以作为信托公司尝试涉足和探索的领域。在资金信托新规的背景下,我不认为它是今后信托公司转型创新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邢成认为,按照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细分定位、不同金融机构的资源禀赋优势以及各自的业务特长来说,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没有特别的优势,既没有先发优势,也没有行业独特优势,相反还有一些短板,比如信托公司的业务渠道以及分支机构是一项短板。目前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信托的过程中,业务模式基本是偏通道型或资金端供应商型。

一位受访人士指出,从过往的通道模式到真正主动管理,除非打通了ABS等低成本的融资通道,从信托募资成本叠加消金展业中的各项综合成本来看,信托消费金融业务需要选择18%~36%甚至24%~36%区间的客群。

“消费金融业务是受到非标融资的比例限制,换句话说它是占指标的。”邢成进一步分析称,算一笔账,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业务上,核心资源不能控制、产品附加值不高,和资金新规的转型方向不一致,反而要占用大量非标融资额度。因此,消费金融业务不应该是信托公司转型的主攻方向。

种种迹象显示,消费金融业务的热度已有所减退。

记者注意到,68家信托公司的最新年报中,只有外贸信托、西藏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提及消费金融、小微金融等关键词。

某排名较前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近日向本报记者透露:“今年疫情影响下,消费金融业务的不良率上升,加上一些其他因素考虑,消费金融不会是公司今年的重点业务,甚至规模已经有所缩降了。”

但也有信托公司持不同态度。“消费金融市场需求很大,如果银行、信托这些正规军不进入这个市场,占领市场的就是P2P、民间借贷,会是一个黑道江湖。”上述受访部门总经理则表示。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课题组联合发布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认为,消费信托业务属于牌照类信托业务,应由相应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牌照规范其中,用信托计划经营直接面对开户的消费金融业务,其本质是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应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由独立法人经营。

截至目前,中信信托已出资设立了中信消费金融公司,渤海信托参股了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此外,西藏信托也在2019年年报中透露拟出资组建消费金融公司。

邢成分析认为,设立专业的子公司专门从事消费金融和消费信托业务,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模式选择,因为它不仅使得消费金融业务更加专业化、特色化,而且能和信托主业之间有一个风险隔离墙,更有利于把消费金融业务做好做大、做专做精。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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