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信息,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设五大评级模块
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亟需补充进监管评级标准中。同时,随着信托行业改革转型的深入推进,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应对此相应进行调整。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此次《办法》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
具体来看,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
差异化分类监管
与之前有所不同,此次《办法》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为: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
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办法》明确,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几年信托行业监管政策密集落地,本次《办法》与之前的文件一脉相承,并做出了具体考核指导指标的细化,进一步体现了监管在信托行业整治上强调回归主业,长期可持续规范发展,合规运营,严控并持续压缩非标资金池业务规模;鼓励服务创新、鼓励形成差异化发展、鼓励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廖鹤凯进一步指出,《办法》也再次强调信托公司要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总体来看,《办法》给合规经营、管理出色、资本实力不断提升的信托公司更佳的评级,并根据评级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以实际利益鼓励行业进步,促进行业优化,加速行业转型。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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