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信托与家族财富管理

2021-09-22 11:21:06 中国金融杂志 微信号 

导读:信托作为国际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础制度性安排和综合性服务整合平台,功能优势开始显现,未来存有巨大发展潜力

作者|王玉国  张珣「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18期

全球家族财富管理的发展源远流长,较早兴起于瑞士,以现代私人银行业务模式为主;19世纪中后期美国市场诞生家族办公室等新的服务形式。近些年来,随着亚太地区新兴经济体崛起,亚太地区成为新的家族财富市场热点区域。与全球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族财富管理市场起步较晚,但伴随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国际家族财富管理观念的渗透,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近年来国内家族财富管理市场需求加速显现,各类金融机构、专业机构纷纷参与其中,信托、遗嘱、保险、家族基金、私人银行等服务工具和方式不断丰富。信托作为国际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础制度性安排和综合性服务整合平台,功能优势开始显现,未来存有巨大发展潜力。

信托在我国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中的运用

近年来,在监管政策的推动下,信托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专业从事营业信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向财富管理等本源业务转型,积极拓展家族信托业务。但是,与全球家族财富管理市场发达的国家以及国内家族财富管理市场的潜在需求相比,家族信托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是市场渗透率还非常低。根据2021年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财富报告》,我国拥有600万元资产以上的“富裕家庭”数量突破500万户,家庭总财富达146万亿元,是GDP的1.5倍。其中,拥有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达到202万户。根据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20)暨中国财富管理行业风险管理白皮书》,2019年中资私人银行(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客户103.14万人,总体资产管理规模为14.12万亿元,粗略估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市场渗透率接近50%。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截至2020年末已经有46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续客户不到1万人,规模约2700亿元,与银行同业相比差距巨大,在整个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中的占比很低。

二是受托财产类型仍较单一。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家庭财富资产配置相对保守,资产构成以房产为主,金融资产较少。根据《胡润财富报告》调研数据,“高净值家庭”构成中,60%为企业的拥有者,企业资产占其所有资产的59%,此外还有金额较大的自住房产和部分现金资产;其他金领人士、炒房者和职业投资者的财富构成中,房地产、有价证券占据绝对比重。从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看,虽然信托财产开始在股权、不动产等新类型方面有所突破,但现金委托依然是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2020年家族信托客户以现金委托设立的单数、规模占比均在60%以上。此外,从更深远角度考虑,国内更多将重点聚集在物质财富领域,而缺乏对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家族精神等丰富的财富范畴认识,在家族信托中也缺乏针对性设计安排。

三是受托管理服务较为简单。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家族财富管理客户主要来自于银行渠道,在信托安排中信托公司以承担事务管理角色为主,在资产配置方面主要接受客户指令进行投资。一方面,家族信托资产仍以配置各机构内部产品为主。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统计,2020年末家族信托投资于本公司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产品的占比累计超过70%,仅有少数机构开始尝试引入采购外部产品或通过优选基金组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另一方面,家族信托中涉及不同领域的家族事务管理,特别是在法律、会计、税务、投资、慈善等方面需要具备更加专业的能力,以满足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复合性需求,综合来看信托公司受托服务能力依然有待提升。

信托在我国家族财富管理中制约因素分析

信托机制在财产的可包容性和独立性、管理目的的丰富性、产品架构的长期稳定性、利益安排的个性化等方面表现出独特优势,成为国内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与全球家族财富管理市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信托制度确立时间仍然较短,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信托机构的专业受托服务能力也存在显著欠缺,这些都成为了信托在我国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中运用的限制性因素。

一是信托观念认识不够。家族财富管理主要有财富传承、风险隔离、财产保值增值等核心目标。面对全球地缘政治变动、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叠加2020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家族财富客户的财富避险意识进一步提升。而且,从我国老龄化趋势以及家族财富客户的年龄结构看,财富传承的需求持续升高。根据初步统计,以财富传承、财富规划、资产隔离作为信托目的的家族信托业务占据主流地位。但从运作实质上,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然是目前家族信托客户以及信托服务机构最关注的重点,许多客户将家族信托视同一般的理财产品,强调投资功能和产品收益率,还有部分客户倾向认为信托是逃避债务或税务的工具,而对家族信托个性化的分配和传承安排功能不够重视。从信托公司角度看,目前仍然存在受托人文化不成熟、职责不够清晰、规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与国外的家族财富管理服务机构普遍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国内信托公司展业时间较短,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信托义务、文化、理念的积淀还远远不够。

二是信托基础制度不够完善。从国际家族财富管理的实践看,专业受托机构要通过建立家族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对家族财富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进而设计形成与之匹配的家族财富综合化解决方案。由于家族财富可能涉及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不同的资产类型,境内外不同的分布区域,涉及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等不同法律关系,因此家族财富管理的信托安排必须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商事制度和市场规则有机衔接。我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中使用了“委托给”的模糊说法,明确部分财产设立信托须经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一直缺乏办理信托登记的部门和规范,这对于需要进行大规模、跨代长期限财产安排的家族财富管理来讲,问题十分突出。此外,信托制度在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家族财富管理中得到普遍运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各国对信托的特殊税制安排。在信托所涉及的继承或赠与行为中,通常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真实财产转让行为进行课税。日本信托税制中更是将信托视为导管,并不对信托本身进行课税。当前我国税制条件下,所有信托行为沿用既有的税法制度,对不同类型信托财产的取得、处置、变现,都视同交易,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三是专业受托服务能力不足。相比于英美等信托发达国家、离岸信托市场等,当前信托公司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仍存在较大不足,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不丰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功能单一、产品架构简单,难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客户对于财富的保护、管理、传承等核心需求。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既要为客户提供财富保全、保障、传承、家族治理等家族事务处理服务,承担民事信托受托人承担的义务;同时还需对信托财产积极管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承担作为营业信托金融机构的特有义务,现有团队和专业能力仍存在较大欠缺。

创新拓展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运用

一是要创新认知观念。从我国家族财富管理的潜在客群看,主体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代创富企业家,其积累的财富包含传统的不动产、金融资产,以及人力、社会资本等宝贵的非物质性资产。目前,信托公司等机构服务家族财富客户的方式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站在自身利益角度销售产品,偏重于理财功能、投资属性,家族财富客户也普遍关注不同产品的投资收益率高低,信托所特有的财产保护、传承等综合化服务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无论是家族财富客户,还是信托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都应当转变认知,构建财富管理新视野,强化信托机制在家族财富管理整体架构的核心地位,通过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建立丰富的服务渠道和综合化的产品与服务体系,助力家族客户基业长青。

二是要创新制度供给。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信托功能与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有机衔接,在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关键财产和财权权利制度安排中更好地发挥信托作用。加快研究建立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现有信托产品登记体系中兼顾处理好家族信托的私密性要求。完善信托相关税收制度,坚持信托导管原则或实质受益人纳税原则,对于不动产、股权等非现金类资产交付信托时不视作交易行为,在信托收益分配和(或)退出环节由受益人缴纳税费,减轻家族信托运作的税收负担。从监管制度上,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家族信托相关业务规则指引,引导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三是要创新服务能力。家族财富管理是各类金融机构激烈竞争的市场高地。家族客户需求的多样性、财产类型的复杂性、期限安排的长期性,对机构服务能力提出极高要求。信托公司要发挥好家族财富管理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加快受托服务能力创新。信托在整个家族财富管理的服务架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受托人作为连接委托人、受益人的关键主体,既要进行财富规划、传承、保护等整体设计,同时也代表信托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投资、融资、资产配置等金融服务交易,还需要根据信托目的开展慈善、公益、股权管理等事务性服务。信托公司要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专业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化、差异化作用,深化竞合关系,形成持续动态进化的生态圈体系。■

(责任编辑  张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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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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