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十年十人谈  TALK summary

  编者按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时至今日已近10年。当年《信托法》起草者对于实施十年的《信托法》怎么看?《信托法》的颁布实施给信托行业带来了什么变化?
  从今天起,金融时报开辟“《信托法》十年十人谈”栏目,邀请十位当年《信托法》起草的参与者和多年来在风风雨雨中与信托行业一起走过的信托公司“元老”,畅谈他们对《信托法》、对信托行业发展的思考。

   江平:应加强完善信托公权配套规章

江平:应加强完善信托公权配套规章

    江平:信托公权完善的问题主要是完善相关的制度问题,比如登记制度、税收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出台其实并不难,《物权法》出台以后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就很好解决了,税法的问题也是一样,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出台相关的一些与《信托法》相配套的制度。中国没有两部法的传统,证券只有《证券法》,保险也只有《保险法》,没有《证券业法》和《保险业法》,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法规来解决。[详情]
江平 著名法学家、《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

   王连洲:“脱胎换骨”之后 信托业仍不可松懈

王连洲:“脱胎换骨”之后 信托业仍不可松懈

    王连洲:近年来,信托行业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小进展,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都制订了有关信托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等业务的立法中,对“信托”的规定颇为细致。但是,仍有不少信托业开展的重要制度,没有相应跟上,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托税制等,这些都是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制度和有力保障。[详情]
              王连洲 信托法起草工作具体组织者

   蔡概还:信托的灵魂和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

蔡概还:信托的灵魂和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

    蔡概还:信托公司的最优发展模式,如果把信托公司职能进行细分,我想可以得出两个答案:第一是从事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当前,为了提升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模式不被广泛提倡。但从长远看,事务管理类信托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之一。第二,是从事投资管理类信托业务,这应该是信托公司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关键是要培养专业化的管理能力,至于是在哪方面的能力,每一类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详情]
蔡概还 《信托法》执笔起草人

   李宪明:让信托步入寻常百姓家

李宪明:让信托步入寻常百姓家

    李宪明:在过去的十年里,信托公司做的业务主要是资金信托,简单的债性或权益性融资业务,而真正体现信托制度优势的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几乎是空白,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个例外。即使是资金信托业务,相比于我国庞大的潜在资产管理市场,占有的份额也很有限。如果能够将有管理和增值需求的民间游资最大限度聚集起来,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是解决社会投资、金融调控和非法集资等问题的重要手段。[详情]
             李宪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盖永光:加强主动管理 做专业理财机构

盖永光:加强主动管理 做专业理财机构

    盖永光:所谓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集合信托业务当中。可喜的是,通过对比最近几年信托业务规模数据的统计发现,不仅信托资产总规模在增长,集合信托产品的规模也在增长,这有利于信托公司在做大的同时也能做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详情]
盖永光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海星:信托公司要坚持走在金融创新前沿

姚海星:信托公司要坚持走在金融创新前沿

    姚海星:信托公司在31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前沿,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恢复的第一家信托公司,其设立目的就是在银行之外开拓引进外资和国内融资的渠道。当时,中信公司通过在海外市场发行债券和借款的方式,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详情]
          姚海星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袁东生:信托业要开辟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


袁东生:信托业要开辟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

    袁东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人们认识到《信托法》提供的是信托原理的法律化,“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是一种宽泛的定义,信托公司并不享有信托业务专营权。
    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证券的经纪业务,保险的寿险、财险业务,都是受人之托,受托理财,只不过是他们有自己相应的专属业务领域,而信托公司则没有相应的专属业务领域,所以很容易闯入别人的业务区域,很容易打擦边球,很容易成为“工具”、“平台”、“通道”,导致做什么业务都面临随时被风险“提示”或者“叫停”的尴尬局面。[详情]
袁东生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周小明:对信托机构立法已迫在眉睫

周小明:对信托机构立法已迫在眉睫

    周小明:对信托机构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统一的理财市场亟须一部统一的信托机构的立法。从立法角度来说,《信托法》本来已经授权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只要国务院尽快落实职责,就能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
    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基础已经奠定,我国信托的市场基础的成长性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经过十年发展,我现在认为,信托业的发展模式就在于利用信托的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解决市场的问题。[详情]
         周小明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李飞:《信托法》的发展也应与时俱进

李飞:《信托法》的发展也应与时俱进

    李飞: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财富管理需求与管理手段不足的矛盾始终存在,甚至日益突出。信托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和引导直接融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但是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开展业务,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持。
    《信托法》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信托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信托法》实施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人意。信托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与现实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相关配套法规的与时俱进。[详情]
李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