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未落实,被判赔偿投资者本金及利息损失 四川信托还有多少“窟窿”尚待解决?

2021-07-18 19:46:37 北京商报网 

随着信托行业风险加速暴露,违约事件频发,信托公司前期尽调不到位、风控手段不足饱受市场诟病,7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示了一则《毛某某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法院判决,四川信托应当赔偿毛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向其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此次四川信托“被栽”的缘由是在贯彻“卖者尽责”原则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短板。在分析人士看来,该案件对行业警示作用较大,对促进金融机构合规操作、投资者审慎投资都有积极意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本金、利息

一纸判决书再次将四川信托推向风口,7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示了一则《判决书》,事涉四川信托与一名自然人毛某某的民事纠纷,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四川信托应当赔偿毛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向其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将时间线拉回至2015年,毛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通过银行办理了汇款400万元给四川信托,用于购买信托产品。据了解,毛某某购买的产品为“四川信托-川诺3号”(以下简称“川诺3号”)属于被动管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即业内通称的通道业务,四川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2017年11月3日,毛某某收到四川信托汇款80万元,随即毛某某便联系四川信托客服询问本金返回情况,四川信托客服告知产品延期,先付利息,本金延后。之后四川信托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29日分别向毛某某支付20万元延期利息、666666.67元本金。但在此之后,四川信托未进行本金返还,所以毛某某将四川信托诉至法院。

根据《判决书》信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川诺3号信托产品属于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四川信托应当对毛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毛某某与川诺3号产品的风险相匹配,确定毛某某为合格投资者,同时还应当对川诺3号产品的投资去向进行告知。

但四川信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向毛某某销售理财产品时进行风险告知,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川信托对毛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风险偏好进行评估、识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四川信托对毛某某告知了川诺3号产品的具体投资指向,因此,四川信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信托退还毛某某本金333.333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四川信托本次通道业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人本金和对应的贷款利率利息,对行业警示作用较大。”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时间来看,这个案子比较久远,按照当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没有现在程序安排得这么严谨,但本次依然判决四川信托全额赔偿。这个案件中,四川信托无法举证证明告知了投资者相关项目情况,导致虽然是通道业务,依然按照信托关系判四川信托责任的问题。这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具有保护意义,同时对促进金融机构合规操作、投资者审慎投资都有积极意义。

还有超40个开庭公告“在路上”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案值得玩味的一个重点还有,《判决书》中判定的利息损失并非是合同中的预期收益,而是以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来计算。

根据信息,毛某某在2015年知晓四川信托有一款信托理财产品,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四川信托在北京地区的财富中心。经过销售人员推荐说信托公司的产品审核非常严格,同时毛某某看到推介资料写的固定收益,年收益10%,两年期限,到期还本付息。

在推荐资料中,四川信托向投资者明示了“固定收益、年收益10%”这一信息,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四川信托向毛某某赔偿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这一判决内容也与此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的原则保持一致,《九民纪要》中的适当性原则提到,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廖鹤凯进一步指出,这个案子主要在“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下进行判定,而且需要金融机构举证,打破了之前投资者举证的困难局面,四川信托这一判决内容也与监管方向一致。利息按照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这项标准对于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且没有欺诈行为下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情况有具体指导意义,往后,同类案子判定标准也会遵照这个原则。如果存在欺诈这一行为,才会考虑按照合同中的预期收益作为利息损失的标准。

当前,“破刚兑”已成为资管行业的必经之路,此案的判决无疑对促进信托机构合规操作、投资者审慎投资教育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案件一审判决的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彼时,四川信托的董事长还是牟跃,四川信托也未被接管。在该案件判决一个月之后,四川信托宣布免去牟跃董事长职务,任命黄晓峰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聘请建信信托为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如今,四川信托已陷入内忧外患的局面,身背的诉讼也有不少。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天眼查信息不完全统计发现,开年至今,四川信托新增了44起开庭公告,主要涉及案由为信托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借款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信托纠纷等;涉及的原告包括自然人、商业银行、置业公司多种类型。

“四川信托目前处于托管阶段,预计尚无法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厘清其中问题再做安排。”廖鹤凯说道。

根据四川信托6月7日沟通会会议纪要,当前,银保监会与省政府联合组建了四川信托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管工作组等多个专项工作组,全力推进四川信托进行风险处置。四川信托表示,后续将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摸清底数,更好地推进重组工作。

针对风险化解、司法案件被执行情况、资产核算进度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多次尝试致电四川信托进行采访,但并未得到回应。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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