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设重整引入信托计划,参与方国民信托独家回应:信托计划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债权清偿形式

2022-01-25 19:01:09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宋戈 每经实习记者 冯典俊 每经编辑 廖丹

日前,记者从相关债权人士处获悉,国民信托已于近期出具了关于中科建设破产重整的信托方案合同《国民信托·凤凰1号中科建设重整信托计划》(以下称“国民信托·凤凰1号”)。该方案合同显示,债权人将根据四种不同的债权类型参与信托财产分配。

国民信托独家回应每经记者,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是国民信托业务重点转型方向之一。同时,通过信托计划参与大企业的破产重整,能够确保债务人现有的资产和架构不受严重冲击,较快使债务人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较好清偿。

此外,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少大型企业在破产重整中均使用信托计划作为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的重要方式。

分四种债权类型参与信托财产分配

日前,记者从相关债权人士处拿到了一份关于国民信托参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称“中科建设”)重整案的信托合同,内容显示,合同委托人为中科建设,受托人为国民信托,受益人为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但未获全额清偿的中科建设债权人。

资料显示,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中科建设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重整后资产管理盘活工作高效开展,引入信托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信托计划,中科建设既有资产将通过纳入专属、独立信托计划的方式仍保留在重整体系内,避免出现资产外流。

此外,根据审计评估情况,中科建设已经资不抵债,为实现“全部资产用于清偿债权”的目标,将对中科建设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使权益归属债权人,即中科建设原有出资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将对其持有的中科建设全部股权进行权益调整,全部无偿划转至信托计划。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债权人成为信托受益人,进而参与信托财产分配。

根据《重整合同》,信托受益权将分为A、B、C和D四个类型,分别对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记者从债权人处获悉,此次作为委托人的中科建设系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全资子公司,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工程局,1999年划归中国科学院(下称“中科院”),并由中科院指定中科院行政管理局100%持股和管理,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

2018年5月,中科建设出现债务违约,多米诺骨牌效应一触即发,最终导致中科建设及其关联公司全面债务危机。重整计划草案显示,中科建设债务构成复杂,包括金融类负债、工程类负债、民间借贷负债等,其中金融产品负债还涉及社会公众债权人,部分房地产项目还涉及购房者。

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科建设重整案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金额1027.19亿元,经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577.45亿元。

国民信托:信托计划在重整中有五大优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采访到国民信托,了解国民信托参与这一重整案的想法。

NBD:相较于传统破产,信托机构参与的破产重整结构有何优势?

国民信托:信托计划在破产重整中发挥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性。信托计划可以隔离债务人后续潜在风险事项,同时确保债务人现有的资产和架构不受严重冲击,能够帮助债务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保障其持续造血功能,进而保护各债权人利益。

二是公平性。在信托计划当中,各类债权人以不同类型的债权转化为对应的信托收益权,从而公平地通过信托收益偿债。

三是公正性。通过信托计划的定期信披和受益人大会决策,债权人能够更好地掌握信托财产经营情况,基于持有信托类别参与信托财产经营,与管理人共同监督债务人的后续经营,确保注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最大化地用于清偿债权。

四是保密性。信托计划具有非公开特点,能够合法保护债权人信息安全

五是灵活性。债权人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方案,既可以持有获取信托利益分配,也可以选择转让受益权,提供多样化的债权清偿形式。

同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持牌金融机构,自身具有较强的资金、资产整合能力。信托作为国内唯一能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业态,在过往发展中积累了大量资金、资产端资源,有助于信托财产的盘活与保值增值。此外,信托制度因其信托财产的独特风险隔离功能、信托计划的长期连续存在等特点,保障了债权人作为信托计划受益人实现债权充分清偿的权利。

NBD:国民信托为何会选择参与到中科建设的破产重整案当中?

国民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是国民信托业务重点转型方向之一,2020年以来公司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重整信托服务,涉及债权规模近3000亿元、债权人数量超过5000人。向中科建设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和广大债权人提供信托服务,既是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探索,也是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实践。

近年来多家企业破产重整引入信托计划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多家大型企业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将部分难以处置的资产加以处理。

2019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渤钢系企业部分5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计划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进行清偿。

2021年7月,北大方正集团司法重整计划获批,北大方正重整中引入了信托计划,平安信托参与其中,并最终采取“出售式重整+他益财产权信托”模式。

2021年9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引入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财产包括发起人公司持有的持股平台100%股权。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洁认为,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中可能存在一些相对价值较低、且难以处置的非核心资产,如果仅采用财产处置、引入战略投资人的重整方案,在重整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将面临以下难点: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不希望仓促低价变卖资产,其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严重,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比例;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人不愿接收低效资产,希望将该资产从重整企业财产中剥离;对于管理人来说,破产重整期限有限,如果各方争议迟迟未解决,低效资产未能尽快处置,将严重影响重整进程。

此前有信托业人士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提到,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参与重整程序可以在“风险隔离、换取时间、中立地位、补充分配”等四个方面发挥信托优势,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隔离风险、搁置争议、拒绝繁琐流程,以造血促清偿,从而推进破产重整顺利进行。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300475062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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