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余额增七成
商会关联担保公司助力民企金融服务专业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简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导读】 1993年第一家担保公司应运而生到今天,融资性担保业在十几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评论][微博互动]

  7月1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详细][评论]

  虽然《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限制信托公司业务杠杆率,进一步控制风险。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净资本管理对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框架也有重要的意义。[详细][评论]

百家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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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的起点:一法两规                                             返回顶部

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3月,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办法》出台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属性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市场准入,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明确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贷款和变相吸收存款等行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监管。
  根据《办法》和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去年以来一直进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已于今年3月31日基本结束,但还有一些收尾的工作在继续。
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担合作“选秀令”

银担合作“选秀令”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与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无证融资担保公司”的通知,无证融资担保公司其银担合作将被拒。
  “目前我们只与8家担保公司合作,除了国营的深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深圳高新投担保,民营的只有6家。”某股份行中小企业部门负责人表示,该行要求担保公司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很多民营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不少是借钱注册的,注册完后资本金就抽走了,这种公司承担不了风险”。
担保公司边走边看

担保公司边走边看

银行结算账户
  清理整顿加上银监会新规,政策“组合拳”加剧了担保行业的洗牌。
  某中型担保公司副总表示,目前融资担保业良莠不齐,小公司只有一两千万元的资本金,大公司资本金可达数亿元,大部分公司则处在两者之间。此次整顿将清理掉一大批不合规的公司,但也将压缩合规公司的利润空间。
  另外一些大型担保公司还有意设立典当行,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村镇银行,寻找新式发展路径。不过很多中小担保公司表示,目前还没有突破点和思路,他们希望监管层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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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制约融资担保业发展

  尽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低,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弱、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有较大发展空间、部分机构单体风险需要关注等方面问题。

  融资担保机构属于高杠杆率机构,担保公司一旦破产,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还会影响所在地区的融资环境,因此融资担保纳入到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 因素一:放大倍数偏低 盈利能亟待提高
   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银行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平均放大倍数只能达到2.1倍。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资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

□ 因素二:缺乏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度
   获得银行的认可度,企业愿意找机构担保,而银行也愿意与之合作,就能够提高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效应。
   “放大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董事长张利胜表示,“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不够、银行的认可度低、核心能力不足。”

□ 因素三: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监会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
  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表示,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

资金信托挂钩业务相关法规
担保公司介入民间信贷
    融资性担保公司进入公众视野,担保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的问题也被旧事重提。在当前各地小企业“一贷难求”的大环境下,介入民间借贷的担保公司在媒体的聚光灯下难逃各种不道德的指责。
    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各类担保公司零星出现之后,担保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关系似乎就一直没有脱离过。
融资性担保业的“高压线”
    担保行业内公认“三条高压线”,一是非法集资,二是从事金融业务,三是发放高利贷。 市场流动性也越来越紧,民间借贷的需求旺盛。不少逐利的担保机构资金也开始从事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此类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审慎经营模式,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
变相吸存高利放贷成担保业“黑洞”
     激烈行业竞争下的佣金战以及银行授信门槛的提高,让不少担保公司开始铤而走险,以高回报理财的名义变相吸收存款,再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贷出,赚取高额息差。
    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最突出的就是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担保公司以理财名义吸引来的民间资金本身利息就很高,必然要寻找更高利息的贷款下家,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整个利益链条就可能轰然塌陷。近两年来的河南,广东等地担保公司人走楼空,投资者讨要欠款无门的场面已屡见不鲜。
银监会整治担保公司放高利贷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最基本的赢利点在于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以便帮助企业通过银行授信获取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担保公司从中收取佣金获利。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副主任朱永杨表示,根据银监会掌握的情况,目前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从事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对于这些担保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银行职员、地方政府插手担保业
   业内人士透露,一些银行职员确实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约定利益分成行为,不少担保公司的发起人都曾经在银行部门任职,甚至有银行职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担保公司占“干股”,良好的业内人脉让其在担保公司中的业务开展中十分顺遂。除银行资金外,政府部门公务员参股、入股担保公司,把钱放在担保公司收取高额回报的情况也不鲜见。
    某担保公司方老板介绍,“入股担保公司不仅收益丰厚,而且做法隐蔽。除圈子里的人知道,连公安机关都难以掌握公务员入股担保公司的具体数据。因为有公务员入股,这些担保公司有时还能介入一些优质项目,利润率很高。”
监管层7月起清查担保与银行利益输送
   有人形容担保业乱象是既有正规军又有杂牌军。不同的民营经济土壤生长着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不可否认的是,在民营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以及监管不到位的背景下,我国的担保公司曾一度野蛮生长。
    银监会已经要求银行7月份展开自查。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要重点查验经营许可证、综合评价经营规范性、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实力。银监会下一步将会下发改进的通知,将落脚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审查。
   银监会等7部委组成联席会议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风险排查、资格审查和重新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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