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导读】 1993年第一家担保公司应运而生到今天,融资性担保业在十几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评论][微博互动]
7月1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详细][评论]
虽然《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限制信托公司业务杠杆率,进一步控制风险。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净资本管理对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框架也有重要的意义。[详细][评论]
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担合作“选秀令”
担保公司边走边看
尽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低,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弱、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有较大发展空间、部分机构单体风险需要关注等方面问题。 融资担保机构属于高杠杆率机构,担保公司一旦破产,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还会影响所在地区的融资环境,因此融资担保纳入到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 因素一:放大倍数偏低 盈利能亟待提高 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银行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平均放大倍数只能达到2.1倍。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资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
□ 因素二:缺乏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度 获得银行的认可度,企业愿意找机构担保,而银行也愿意与之合作,就能够提高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效应。 “放大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董事长张利胜表示,“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不够、银行的认可度低、核心能力不足。”
□ 因素三: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监会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 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表示,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